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浙江  >  杭州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暂估费用被税务稽查罚款近200万元

杭州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暂估费用被税务稽查罚款近2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2年4月15日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

发布时间:2022-04-15  14: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4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行政处罚事项的公示2022.4.15(一年期).xls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行政处罚事项的公示2022.4.15(三年期).xls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

序号 4

行政相对人名称 ***房地产开发(杭州)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599P

法定代表人 葛某某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330104********332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2〕85号

违法类型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违法事实 1、该单位在2018年3月30日预估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36378543.19元,该笔预估开发成本对应可售面积部分在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已按照已售面积比例结转至经营成本,共结转成本16918017.95元(已售面积占比50515.36/108622.37);上述预估开发成本该单位在2021年2月取得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11718053.26元,按照已售面积比例计算为5449537.50元,已结转成本中仍有11468480.45元未取得发票。该笔暂估费用在2020年1月按照当月已售面积比例结转成本413072.66元(已售面积占比1233.39/108622.37);上述预估开发成本该单位在2021年2月取得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11718053.26元,按照已售面积比例计算为133056.66元,已结转成本中仍有280016.00元未取得发票。

2、该单位在2020年12月预估成本3800000.00元,并于当月结转成本,未取得的相关发票,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943562.06元

罚款金额(万元) 194.36

处罚决定日期 2022/4/1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4/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