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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2年4月7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2年4月7日)

发布时间:2022-04-07  15:3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序号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2年4月7日).xlsx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4月7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嵊州市***置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4099W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何某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330622********571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二稽罚〔2022〕31号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偷税

处罚事由

该企业于2016年6月销售29套房屋及14个车库取得不含税收入13633370.54元,未入账,未结转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28套房屋及11个车库(不含税收入13049661.00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余1套房屋及3个车库(房屋3-3-401,车库6-4、16-7、17-1)该企业于2020年12月4日缴纳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未缴纳滞纳金。经计算,自所属期2016年6月征期结束后首日起至税款上缴之日止,该企业应补缴滞纳金:增值税滞纳金:23319.20元,城建税滞纳金1632.34元,印花税滞纳金233.19元,土地增值税滞纳金13991.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少缴增值税652482.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5673.81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9574.4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3049.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少缴印花税6524.8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该企业按照普通住宅3%的预征率预征,应追缴2016年6月土地增值税391489.84元;

该企业2016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703751.64元,未申报收入13633370.54元,按照毛利率15%计算得预计毛利额2045005.58元,应予纳税调增,可扣除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409001.12+城市维护建设税47716.79+印花税6816.69+教育费附加20450.05+地方教育附加 13633.37=497618.02元,应予纳税调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251139.2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62784.80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75937.91元,应追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386846.89元。

该企业2017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847599.71元,企业会计在2017年结转房屋开发成本,房库的成本为每平方米4520.00元,车库的成本为每平方米2260.00元。经核算,29套房屋面积共3215.05平方米,14个车库的面积共413.40平方米,确认其成本:29套房屋成本14532026.00元和14个车库的成本934284.00 元,共计成本:15466310.00元,故项目收入13633370.54元予以调增,成本15466310.00元予以调减,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2045005.58予以调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3030345.33 元,应缴企业所得税0.00元,已缴企业所得税211899.93元,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于2021年7月27日向该企业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企业申报纳税,截止检查日该企业未对上述房产销售进行纳税申报。上述行为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是偷税。

我局于2022年3月25日向该企业送达《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绍税二稽罚告〔2022〕33号),该企业于2022年3月3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一、对违法事实有异议,关于29套房屋及14个车库所涉及的股权转让争议,该企业已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二、正处于检察院抗诉期间,不属于销售申报期,在检察院抗诉结论前,上述房产销售收入不属于申报纳税范围,故不存在偷逃税款行为;三、上述房产过户时该企业并不知情,故不构成偷逃税款;四、XXX违规操作,应对其立案调查。对该企业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经复核调查,不予采信,维持原处理处罚意见,理由及依据如下:一、本案涉及的29套房子及14个车库已在嵊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过户登记,纳税义务已发生;二、本案涉及的29套房子和14个车库均于2016年6月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合同中约定了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故合同签订日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时间,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一并收取,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故销售29套房子及14个车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签订时间即2016年6月;三、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于2021年7月27日向该企业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企业申报纳税,截止检查日该企业未对上述房产销售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818,646.37元

处罚金额(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81.86463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生效期2022/4/1

处罚截止期2099/12/31

公示期限 一年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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