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2年4月13日)
发布时间:2022-04-13 15:5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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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4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2年4月13日)
序号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5510
法定代表人姓名 阮某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330682********50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二稽罚〔2022〕34号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偷税
处罚事由
2018年-2020年,该企业以“账外账”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2000000.00元(含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企业少列收入导致少缴应纳税款,属于偷税。2018年-2019年该企业未按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3715815.50元,将发生在2018年-2019年的销售收入申报在了2020年3月和5月,不认定为偷税。
上述隐匿销售收入2000000.00元和未按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收入3715815.50元导致该企业少缴增值税596117.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805.87元,教育费附加17883.52元,地方教育附加费11922.35元,印花税282.4元。该企业2018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11405.70元,成本率为0.97,纳税调增隐匿销售收入2604645.49元(不含税),纳税调减相应成本2526506.13元,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应纳税调减37436.54元,自行补报的印花税312元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应纳税调减312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171014.88元。该企业2019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83379.62元,成本率为0.97,自行纳税调增收入类其他项3288332.30元及自行纳税调减扣除类其他项3117339.02元中有部分属于2018年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应予以剔除,该企业应纳税调减原销售利润170993.28元,纳税调增2019年收入2353313.42元(不含税),纳税调减相应成本2282714.02元,纳税调减允许列支的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22175.20元,纳税调减追缴的印花税282.40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306231.10元。2019年自行纳税调增收入类其他项3288332.30元及自行纳税调减扣除类其他项3117339.02元中有部分属于2018年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的部分,该部分在会计账簿上记在2020年,但原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该企业已经自行调整,因此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不受账外销售收入的影响,但该企业于2020年4月14日补报的属于2018年印花税312元,应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剔除,该企业2020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37409.57元,纳税调减312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737721.57元。
该企业于2020年4月补申报印花税312元,应调整到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追缴滞纳金89.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100,904.08元
处罚金额(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10.09040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生效期 2022/4/8
处罚截止期 2099/12/31
公示期限 一年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