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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缴增值税和城建税超过五年不再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18  10:4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2〕117号

***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2〕133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2〕133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2〕133号

***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687608X):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6月1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1、你(单位)已走逃失联,检查人员于2022年3月21日无法通过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汤某某,电话无人应答。检查人员通过移动代理服务器给你(单位)法人代表发送短信,通知纳税人依法接受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对此未有回应,此后检查人员又多次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检查人员于2022年3月29日到你(单位)注册地址永嘉县***村实地检查,发现你(单位)已搬离。

2、你(单位)在2016年2月取得由上海麦丘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53130,发票号码35050987至35050989,开票时间2016年2月23日,货物名称均为铝型材,发票金额合计213833.76元,税额合计36351.74元,价税合计250185.5元,于2016年2月入账抵扣,查询你公司基本账户,未发现相关资金支付情况,会计处理为挂应付账款,该笔交易未支付款项。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1019.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拟对你(单位)造成少缴增值税和城建税超过五年不再处罚,对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1019.86元处以1倍罚款计罚款21019.8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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