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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温州***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温州***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16  10: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22〕115号

温州金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21〕6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21〕79号)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温税稽通〔2021〕59号),现将上述税务文书在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21〕68号).doc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21〕79号).doc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温税稽通〔2021〕59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稽罚〔2021〕79号

温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10220W)

经我局(所)于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林某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已脱离税务部门监管,未履行税收义务,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系走逃(失联)企业。

经查, 你单位在2014、2015、2016年从甘肃华正物资有限公司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27份,其中已证实虚开增值税发票364份,已证实虚开发票合计金额:34191482.18元、税额:5812551.94元、价税合计:40004034.12元。具体是:2014年110份发票,合计金额10475241.13元,税额1780790.92元;2015年131份发票,合计金额12200155.79元,税额2074026.48元;2016年123份发票,合计金额11516085.26元,税额1957734.54元。另外取得甘肃华正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63份,开票方税务部门未证实其虚开,63份发票合计金额6180203.52元,合计税额1050634.58元。以上427份发票经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证实都已于当期申报抵扣。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上办税管理平台及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获知,你单位2014年度申报营业收入17989371.95元,当期营业成本16823129.74元;2015年度申报营业收入16049547.36元,当期营业成本14806226.78元;2016年度申报营业收入13498046.17元,当期营业成本12767243.77元。据此可认定你单位取得甘肃华正物资有限公司的发票已结转当期成本。根据掌握资料显示,你单位将发票款项转账到开票单位甘肃华正物资有限公司,甘肃华正物资将资金转账到其公司实际经营人周鲜艳的个人银行卡,周鲜艳再将资金转账给郑祥杰个人卡,最后郑祥杰将资金转到你单位,完成资金流转。你单位与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销货公司并无实际货物交易。

你单位2014年度对外开具2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共计17585881.8元,发票税额共计3821047.54元;2015年度对外开具1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共计15691359.07元,发票税额共计2667427.29元;2016年度对外开具1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共计13178715.94元,发票税额共计2240381.78元;上述三个年度共计对外开具5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共46455956.81元,发票税额共计8728856.61元。根据你单位基本账户交易明细反映,对外销售货物转入的货款,基本都直接转出至郑祥杰个人账户。郑祥杰个人账户在收到款项后,又流入至其他个人,存在对外虚开发票的风险。

综上,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局已就上述事实认定、处理处罚依据和拟处罚意见于2021年11月9日向你(单位)告知,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日期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相关纳税申报表;2、抵扣证明;3、物业证明;4、《已证实虚开通知单》;5、银行交易明细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之规定,决定1、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6863186.52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6863186.52元;

2、对你单位对外虚开5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063,186.5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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