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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2年5月23日)!免租期未缴纳房产税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2年5月23日)

发布时间:2022-05-23  15:5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2年5月23日).xls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5月23日

序号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浙江***置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573P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某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330323********801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一稽罚〔2022〕70号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偷税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一):部分租金性质收入未缴纳房产税

你单位裙楼商铺在销售前,部分商铺存在出租的情况未缴纳房产税。未售出租商铺为一层01001、01002、01007、01008共计建筑面积320.1平方米,商铺二层02101、02102、02054、02055、02056共计建筑面积317.49平方米,商铺三层03049、03054共计建筑面积209.73平方米。商铺一层整体商铺01001-01010,1115-1116,共计建筑面积831.36平方米,2017年未售出租商铺租金收入为50508.08元,2018年未售出租商铺租金收入为6099.09元;

商铺三层整体商铺03027-03050,03053-03056共计建筑面积1932.22平方米,2015年9月-2019年12月31日出租给绍兴市舌尖风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未售出租商铺租金为67742.57元,2017年租金为20896.75元。

2018年企业申报房产税租金收入部分20882772.84元,而企业账册中2018年其他业务收入中为21495368.27元。差额612595.43元应计入2018年当年房产税租金收入。

违法事实(二):存在提前开业以及出租后给予免租期未缴纳房产税

(1)、违法事实(一)中的涉及的未售出租商铺,在合同检查中发现,各存在不同期限的免租期。商铺一层01001、01002、01007、01008免租时间为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商铺二层02101、02102、2054、2055、2056免租时间为2017年1月1日—2017年6月30日。商铺三层03049、03054免租时间为2015年9月—2016年3月31日。免租期间应按房产原值缴纳从价房产税,根据建筑面积与总体面积比例,确定商铺一层01001、01002、01007、01008原值合计2360204.7元。商铺二层02101、02102、2054、2055、2056原值合计2340960.3元。商铺三层03049、03054原值合计1546409.66元。

(2)、你公司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规定,在向乙方(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租赁场地、提供书面消防验收合格证之日起,甲方(浙江聚亨置业有限公司)提供6个月物业改造期,在物业改造期内,乙方(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租赁费用。根据租赁合同中各期的租赁标准表格,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2月14日,为无租使用的物业改造期。根据浙江聚亨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整体建设工程交付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故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期间,浙江聚亨置业有限公司属于免租期,应按永辉超市建筑原值,缴纳从价计征房产税。租赁合同中永辉超市建筑面积13867平方米,由企业自行提供成本分摊表中地下一层建筑面积14751.22平方米,永辉超市部分建筑原值为56018580.2元,该部分原值应从价计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对上述违法事实处50%罚款 155758.38元。

处罚金额(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15.57584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生效期 2022/05/20

处罚截止期2099/12/31

公示期限 一年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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