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2年5月17日)
发布时间:2022-05-17 15: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2年5月17日).xlsx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5月17日
序号 2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绍兴上虞精创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94255Y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严某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330682********525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二稽罚〔2022〕47号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处罚事由
事实一:该企业于2014年12月通过法拍取得浙江XXX有限公司的原有土地及房屋,并在实质上控制、使用该地块。2018年5月,该企业缴纳过户税费。
2018年5月17日,该企业以浙江XXX有限公司的名义缴纳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相应滞纳金。2018年5月18日,该企业以浙江XXX有限公司的名义缴纳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因申报时仅有2018年1月至5月产生纳税义务,系统实际收取了5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少缴6月份房产税3978.8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8344.15元。
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至今未缴纳,合计少缴房产税15915.4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13376.60元。
事实二:该企业2016年1月与山东省XXX有限公司签订六份总贷款额为6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时,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该企业应缴纳该借款合同对应的印花税3000元。
事实三:该企业存在将股东旅游支出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成本列支的情况。该企业于2019年12月向XXX旅行江苏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支付225000.00元,并作为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成本列支,该笔支出不符合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允许作为税前成本列支。应当调增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25000.00元,减少当年度亏损225000.00元。
事实四:该企业将代他人缴纳的电费作为管理费用在税前成本列支。该企业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支付的电费,除500kva变压器基础电费的固定支出外,剩余为替XXX村、XXX村等村支付的电费。自2019年至2020年10月支付的电费为替施工工地支付的电费。以上电费支出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允许作为税前成本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应当调增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7475.75元,减少当年度亏损217475.75元;调增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69820.63元,减少当年度亏损269820.63元;调增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4916.46元,减少当年度亏损54916.46元;调增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697.71元,减少当年度亏损14697.7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124388.28元
处罚金额(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12.43882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生效期 2022/5/11
处罚截止期2099/12/31
公示期限 一年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