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13 14: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2〕137号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2〕154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2〕154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2〕154号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4EH12):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利用虚假地址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无法查找联系到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经办人),脱离税务机关监管;未履行税收义务,2019年9月19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系走逃(失联)企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取得深圳市驰安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2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28369439.34元,税额4822803.06元,价税合计33192242.4元,已构成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税款12035732.97元。以上事实有1.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银行对账单。3.纳税申报表。可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12035732.97元处一倍罚款12035732.9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