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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13  14: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2〕136号

浙江远成塞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2〕161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2〕161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2〕161号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0W):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已走逃(失联),于2021年9月4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我局检查人员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盛洪会,该电话接通后称非盛洪会,为税务登记中办税人李中华电话,李中华称自己只是招商引资时的牵线人,你单位的经营跟她无关。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你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为张新春,目前失联,联系电话为空号。我局检查人员至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实地检查,该地址不存在且无法找到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该地址房东(永嘉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述远成石油在2020年6月承租在此地,2020年8月已经搬离。

2、你单位在2020年11月存在多笔销项红字发票冲销,涉及金额上亿元,具体包括:

企业名字

开票时间

发票份数

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金额

华腾(海南)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

79

78994406.80

10269273.20

89263680.00

华腾(海南)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

79

-78994406.80

-10269273.20

-89263680.00

舞钢市繁星化工能源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

32

31997734.4

4159705.6

36157440

舞钢市繁星化工能源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

32

-31997734.40

-4159705.60

-36157440.00

浙江华航能源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

1

999787.61

129972.39

1129760

浙江华航能源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

1

-999787.61

-129972.39

-1129760

3、你单位存在进销项不匹配,变票行为。你单位2020年销项发票只有3891万元的有机化学原料销售,且未发现有收款记录,其他有2.63亿元的销售发票品名为92汽油和95汽油,存在变票行为。你(单位)不存在石油架构处理能力,不具备将92汽油提炼为95汽油的能力,也未发现你单位有委托加工的证据材料,不符合正常经营贸易,你单位的2.05亿元的成品油进项发票已被主管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发票。

4、你单位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你单位在2021年1至6月期间向大连盈泰化工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66191242.7元,税额合计112604860.3元,价税合计978796103元。

5、你单位存在资金回流情况。在2020年8月4日-6日,有张珍、冯立刚、刘武、赵霞、刘艳等人转账给张如浦,张如浦收款后立即转给你单位,你单位收款后立即转给了北京万方嘉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而北京万方嘉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的法定代表人即为刘武。

以上事实证据包括:1、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函。2、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四。3、李中华提供的情况说明。4、银行流水账单。5、实地检查照片复印件。6、企查查系统查询截屏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54127127.13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54127127.13元;对你单位虚开销项发票行为处以罚款450000元,合计罚款54577127.1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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