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王爱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21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302执3255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住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335号金河大厦一楼。
被执行人:王爱民,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宿州市,王晓侠,女,1977年4月7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与王爱民、王晓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玲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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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