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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3255号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王爱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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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王爱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21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302执3255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住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335号金河大厦一楼。

被执行人:王爱民,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宿州市,王晓侠,女,1977年4月7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与王爱民、王晓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玲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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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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