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安徽  >  (2019)皖0104民初6452号刘仲宝与常鸣、安徽贝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6452号刘仲宝与常鸣、安徽贝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仲宝与常鸣、安徽贝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7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6452号

原告:刘仲宝,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亮、刘晓惠,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鸣,女,汉族,1983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贝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霍山路80号30幢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80637963。

法定代表人:许照平,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照平,女,汉族,1956年6月11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宝诉被告常鸣、安徽贝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许照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杨晓琦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晓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