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仲宝与常鸣、安徽贝丁信息科技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26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3951号
原告:刘仲宝,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惠,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鸣,女,汉族,1983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贝丁信息科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霍山路80号30幢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80637963。
法定代表人:许照平,董事长。
被告1、2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珏,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照平,女,汉族,1956年6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宝诉被告常鸣、安徽贝丁信息科技科技有限公司、许照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宝于2019年6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仲宝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仲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刘仲宝承担。
审 判 长 杨晓琦
人民陪审员 刘腊梅
人民陪审员 雷安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晓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