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地方税务局、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31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皖1881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人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02003255818P。
法定代表人:田兆祥,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汪溪办事处殷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69458793B。
法定代表人:毛传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地方税务局以被执行人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宁地税社竹决字〔2017〕1号行政征收决定为由,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宁地税社竹决字〔2017〕1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木三
人民陪审员 程晓梅
人民陪审员 童百胜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程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