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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125执1011号之一定远县国家税务局、陆凤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定远县国家税务局、陆凤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4-3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25执10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政务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321955-0。

法定代表人:辜庆胜,定远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被执行人:陆凤英,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

被行人:宋冬奎,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行人:宋国玉,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定远县国家税务局与陆凤英、宋冬奎、宋国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陆凤英、宋冬奎、宋国玉的存款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许保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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