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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421行审41号凤台县地方税务局、凤台县丁集镇张巷社区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凤台县地方税务局、凤台县丁集镇张巷社区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4-24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皖0421行审41号

申请执行人:凤台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新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凤台县丁集镇张巷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凤台县丁集镇张巷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克风,该社区主任。

申请执行人凤台县地方税务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凤台县丁集镇张巷社区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凤台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凤地税罚[2017]0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凤台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凤地税罚[2017]0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建贵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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