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地方税务局、安徽恵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4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881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人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02003255818P。
法定代表人:田兆祥,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恵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80146822R。
法定代表人:王永翔,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国市地方税务局与安徽恵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行政非诉一案中,宁国市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2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安徽恵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554367.71元,现安徽恵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皖1881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启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崇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