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地方税务局、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30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881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地方税务局,住安徽省宁国市人民路8号
被执行人: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中溪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所有信息、互联网金融存款,均未查询到有效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88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晓根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黎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