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地方税务局、安徽大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31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881执2758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人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02003255818P。
法定代表人:田兆祥,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大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山园区外环西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王进,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安徽大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皖188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2月7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大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188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根
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