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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881执444号宁国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宁国耐磨配件总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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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宁国耐磨配件总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10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881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人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02003255818P。

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耐磨配件总厂,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西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15344089K(1-1)。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耐磨配件总厂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88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耐磨配件总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88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凤维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 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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