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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60号安徽省霍邱县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安家平欠车辆购置税款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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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霍邱县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安家平欠车辆购置税款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9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522执6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霍邱县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霍邱县周集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付应臣,经理。

被执行人:安家平,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冯井镇。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霍邱县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家平欠车辆购置税款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霍民二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家平账户存款3796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万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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