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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707-1号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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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3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21执707-1号

申请执行人: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187号。

负责人:戚华东,局长。

被执行人: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组织机构代码74894618-9。

法定代表人:周相庭,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长地税稽罚【2013】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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