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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1323号濉溪县地方税务局与淮北博众工贸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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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地方税务局与淮北博众工贸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皖0621执1323号

本院在执行濉溪县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淮北博众工贸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淮北博众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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