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珍与国家税务总局无为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23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0225行初75号
原告:王福珍,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无为县税务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马军红,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珍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无为县税务局税收管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珍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福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洪云霖
审 判 员 戴恒安
人民陪审员 李德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敏
书 记 员 司静文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