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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定远县税务局、定远县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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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定远县税务局、定远县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21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1125行审14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定远县税务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梅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MB1902997C。

负责人:陆乃新,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定远县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86547998R。

法定代表人:黄如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定远县税务局申请执行定远县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费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已立案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定远县税务局以其下达的定经税社征字(2019)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尚未生效为由,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定远县税务局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定远县税务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吴少杰

审 判 员  缪 升

人民陪审员  单正兰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代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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