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安徽  >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相山区分局、安徽天地人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相山区分局、安徽天地人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相山区分局、安徽天地人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7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603执24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地方税务局相山区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欧阳军,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天地人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地方税务局相山区分局与被执行人安徽天地人塑胶有限公司税务行政非诉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603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淮北市地方税务局相山分局作出的淮地税社相征字〔2017〕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执行内容为征收社会保险费××元。因安徽天地人塑胶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淮北市地方税务局相山区分局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安徽天地人塑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淮北市地方税务局相山区分局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安徽天地人塑胶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皖0603执24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天地人塑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元(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皖0603执245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天地人塑胶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淮北市××房地产权(产权证号:××号)(轮候查封)。本院已依法将安徽天地人塑胶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淮北市地方税务局相山区分局,要求其提供安徽天地人塑胶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地方税务局相山区分局已受偿债权××元,未受偿债权××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轮候查封房产外,未发现安徽天地人塑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淮北市地方税务局相山区分局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序

审判员 吴邦海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葛 兴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