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舒城县税务局与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22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523民初5002号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舒城县税务局,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
法定代表人:陈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六富,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主要负责人:郭健,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俊,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成石,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舒城县税务局与被告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国家税务总局舒城县税务局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家税务总局舒城县税务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国家税务总局舒城县税务局负担。
审判员 陈国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新年
书记员张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