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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庐阳区分局、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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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庐阳区分局、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4-26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皖0103行审2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庐阳区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88号。

负责人:徐金霞,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桂新,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金三角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永祖,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庐阳区分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地税庐社征字﹝2016﹞2016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庐阳区分局查明,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应缴未缴2014年4月至2016年8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932,398.16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44,445.36元,工伤保险费12,222.74元,失业保险费56,935.35元,生育保险费11,968.66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257,970.27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强制征缴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257,970.27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86,107.5元。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庐阳区分局提交的证据有:《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责令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通知书》、《情况说明》、《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回证》等。

本院认为,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庐阳区分局申请执行合地税庐社征字﹝2016﹞2016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征缴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费1,257,970.27元和滞纳金286,107.5元。

审判长     徐 燕

审判员     胡世中

审判员     于 璞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周

附:适用本裁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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