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30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803执1115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地税局。
负责人:温伟民,局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龙凤花园1号楼206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9376999-4。
法定代表人:杨其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7)闽0803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向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但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随即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控,派执行人员前往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车辆情况,并对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常居住地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车辆(闽F×××××)本院已查封,因该车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处置。本院将此上述情况告知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未能提供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54008.4元,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现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福 兵
审判员 陈 锦 安
审判员 胡 学 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小青(代)
附注:
引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