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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行审176号大田县地方税务局、三明市桂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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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地方税务局、三明市桂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3-12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闽0425行审176号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93号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425003767100。

法定代表人华富,局长。

被执行人三明市桂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425550952540。

法定代表人乐木锯,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田地税稽处[2013]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田地税稽罚[2013]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登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地方税务局以被执行人三明市桂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税款为由,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田地税稽处[2013]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田地税稽罚[2013]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同年9月26日送达给三明市桂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尔后,被执行人三明市桂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缴纳税款义务。同年10月21日,大田县地方税务局向三明市桂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催缴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三明市桂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接到催缴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尚欠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130225.09元。催告书送达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三明市桂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仍未主动履行。故大田县地方税务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税费76396.46元、滞纳金10225.97元、罚款43602.66元,合计130225.09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大田县地方税务局虽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亦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本案中,申请人大田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田地税稽处[2013]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田地税稽罚[2013]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为2013年9月16日,送达给被执行人三明市桂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日期为同年9月26日,被执行人享有的起诉期限届满的日期为2014年3月26日,大田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的法定期限。故大田县地方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大田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田地税稽处[2013]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田地税稽罚[2013]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夏瑛

人民陪审员  陈吉平

人民陪审员  陈 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明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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