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元俊、福州市鼓楼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05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8)闽01行赔终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元俊,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八一七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吴圣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晓东,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元俊因诉被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地方税务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4行赔初22号之一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另案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未按法定办理手续向闽安航运企业有限公司征收原告社会保险费行为违法”一案的审理结论,系原告提起本案赔偿诉讼的前提,因此一审法院曾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闽0104行赔初2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审理。现另案已审结,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并无直接征缴社会保险费的职责,故原告诉被告不履职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原告的另案起诉,故本案亦不属于行政赔偿受案范围,原告起诉应一并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程元俊的起诉。
上诉人程元俊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由于本案按照(2017)闽0104行初256号行政裁定的错误结果作为依据,导致本案裁定错误,事实上存在被上诉人直接征缴社会保险费。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重新审理,支持上诉人所有诉求。
被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地税局辩称,一审法院依据另案审理结果,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诉请确认被上诉人未按照法定办理手续向闽安公司征收其社会保险费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提出本案行政赔偿诉讼。在关联的行政行为案件中,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本院二审已予以维持。因此,上诉人请求行政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javascript:SLC(297380,0)?)》第八十九条(?javascript:SLC(297380,89)?)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红波
审判员 曾 莹
审判员 张厚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蔡陈飞
书记员朱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