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田县国家税务局、被申请人大田县德源利针织时装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01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闽0425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92号,组织机构代码:00376667-7。
法定代表人庄志宏,局长。
被执行人大田县德源利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龙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9348647-1。
法定代表人陈开乐。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家税务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田国罚(2014)1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家税务局以被执行人大田县德源利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从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虚开发票开具给厦门欣华晨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号35020473788283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5份,金额14834802.01元,税额2521916.22元,价税合计17356718.23元,造成厦门欣华晨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税额2373568.30元为由,依照《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田国罚(2014)1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大田县德源利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186784.15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12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大田县德源利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田国罚(2014)1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大田县德源利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送达田国税催字(2015)14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公告送达《大田县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欠税公告》,被执行人大田县德源利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仍未主动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田国罚(2014)1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大田县德源利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家税务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大田县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田国罚(2014)1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执行人大田县德源利针织时装有限公司未缴纳的罚款1186784.15元。
审 判 长 苏启谊
审 判 员 廖小燕
人民陪审员 林凤涪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范书海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