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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执37号福建省沙县国家税务局执行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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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沙县国家税务局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6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427执3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沙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沙县城北新村1号国税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土根,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勇,男。

被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沙县利民纸业有限公司,地址沙县高砂镇雪坪。

法定代表人潘泽锋,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沙县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沙县利民纸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沙执审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沙县利民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沙县利民纸业有限公司立即向福建省沙县国家税务局缴纳罚款67506.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沙执审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应琼

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

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燕芳

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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