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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288号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长汀县鹏盛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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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长汀县鹏盛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4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821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周荣广,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秋光,男,1963年9月8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系该单位税务干部。

被执行人长汀县鹏盛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蔡文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长汀县鹏盛服装制造有限公司(2015)汀执审字第730号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602228.02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闽0821执2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洪火

审 判 员 刘睿智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 陈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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