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海希顿(福建)服装发展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9-01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821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周荣广,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海希顿(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梁进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海希顿(福建)服装发展有限公司(2015)汀执审字第815号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36756.12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闽0821执2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洪火
审 判 员 刘睿智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陈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