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福建  >  武夷山市美华实业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武夷山市美华实业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武夷山市美华实业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15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1行终309号

上诉人:武夷山市美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生态创业园区仙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157267897W。

法定代表人:杨闽,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

负责人:赵静。

上诉人武夷山市美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102行初3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武夷山市美华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对南平市税务局作出的信息公开不服向南平市税务局的上级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复议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属于具有对外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02行初330号行政裁定,并裁定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武夷山市美华实业有限公司本案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申请事项是请求依法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按照上诉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材料清单全面提供南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南国税稽处〔2017〕3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认定上诉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理过程、认定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相关材料。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关为南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上诉人对其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服,应向南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人上级主管部门,即国家税务总局对南平市税务局(原南平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案涉南国税稽处〔2017〕3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亦告知上诉人对纳税有争议,作出的(2018)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理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即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提出,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作出闽税复告字〔2018〕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行政复议机关是南平市国家税务局。本案被上诉人作出闽税复告字〔2018〕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武夷山市美华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明显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对上诉人的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复议权利,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立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102行初330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羽

审判员 吴新鸿

审判员 杨贵先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欧阳永红

书记员  黄正馨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