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贵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农垦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10-24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102民初3137号
原告:甘肃贵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郑家台****。
法定代表人:汪卫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农垦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iv>
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民,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艳,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贵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勤税务所”)与被告甘肃农垦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宾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勤税务所法定代表人汪卫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被告农垦宾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民、郭宝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勤税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用1067383元(其中基础服务基数为人民币70000元,提成报酬997383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5092元,并自2019年3月21日起继续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继续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全部服务费用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日,原告贵勤税务所与被告农垦宾馆签订了《财税咨询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河西堡项目进行驻点财务核算处理、对河西堡项目进行税务筹划、审查合同涉税业务、并提供税务咨询服务,服务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服务费用采取基数加提成的方式,年服务基数为人民币伍万元,提成报酬按照节税额的10%支付。节税额按照河西堡项目所需缴纳各项税费与乙方涉税筹划后应缴各项税费的差计算。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约定的财税咨询服务,并于2016年11月12日向被告提交了财税筹划报告,被告方在收到原告的税务筹划报告后未提出任何异议。根据被告方所出具的“关于林雲家园项目筹划前各税种计算说明回复函”,被告方在原告进行涉税筹划前预计应纳税款为18715950.59元,经原告税务筹划后,被告方应纳税款为8742116.42元,根据双方签订的《财税咨询协议书》第五条约定,被告方应当按照节税额的10%支付提成报酬997383元(涉税筹划前预计纳税款18715950.59-税务筹划后应纳税款8742116.42元=9973834元×10%=997383元)。根据前述,被告方应总计支付服务费1097383元(基础服务费100000元+提成报酬997383元),被告仅支付了服务费300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与被告办理了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并在2018年8月3日向被告方财务负责人提供了咨询服务费用纳税票据。但被告在收到票据后,对剩余费用1067383元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至今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农垦宾馆辩称,《财税咨询协议书》签订生效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首期基础服务费3万元,但原告未按照《财税咨询协议书》的约定全面履行财税咨询义务,且在协议履行期限未届满时,派驻的工作人员擅自撤离项目工作现场并停止财税咨询及项目账务核算工作,也未依照协议约定对河西堡项目提供具有可操作性、合理合法的涉税筹划方案,更未全程跟踪涉税筹划方案的具体实施,致使该房地产开发项目财税账目处理工作完全停滞,而且相关涉税事务无法正常推进,不仅使被告的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更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现河西堡项目尚未经竣工验收及结算,项目设计税款汇算清缴尚未完成,应纳税款也未确定,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请被告支付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关责任,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原告贵勤税务所提交的证据,被告农垦宾馆提出异议如下:
第一组证据:1、电子邮件网页截图。2、微信截图。3、工程概况及项目测算表。4、《林雲家园项目税收筹划前涉及主要税种说明》。5、《关于林雲家园项目筹划前各税种计算说明回复函》。6、《林雲家园项目税收筹划方案》。7、《林雲家园项目税收筹划阶段性成果报告》。8、电子邮件网页截图。证明原被告双方履行《财税咨询服务协议》,被告方财务负责人向原告提供河西堡林雲家园小区项目及宾馆工程概况数据资料;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林雲家园项目税收筹划前涉及主要税种说明》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说明予以确认,承认被告开发的林雲家园项目筹划前涉及各种税金总计18715950.59元;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林雲家园项目税收筹划方案,在筹划后被告方的应交税金为8742116.42元,节税金额为9973834元,被告应付提成997383元。
被告农垦宾馆质证认为,第1、2、3号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第4号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第5号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回复函为格式条款且原告没有就相关数据进行专业预算,在实际售卖过程中相关的成本和收入都发生了变化。对第6号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税收筹划方案不具有专业性、合理性、合法性,在具体的筹划事件中已经发生了变化,方案没有实施。对第7号证据被告未收到,不能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对第8号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第二组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收条。3、增值税发票。证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和其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了增值服务费发票金额850000元,被告收到增值税票据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被告未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应承担付款责任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5092元。
被告农垦宾馆质证认为,第1号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问题均有异议,该聊天记录无法证明是被告的负责人要求原告开具发票的。第2号证据的真实性尚需核实。第3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双方没有对具体的费用进行核算,不存在被告违约的情形。
第三组证据:1、《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5、税务查询单。6、甘肃农垦集团农垦信息网甘肃省农垦集团所属企业资产清查、经济责任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招标邀请函。7、中标结果公示。证明被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超过3年,林雲家园项目销售已超过85%,被告应当进行税务结算,林雲家园项目已达到税务清算要求,被告方已对项目进行资产清查审计,被告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提成报酬997383元。
被告农垦宾馆质证认为,第1、2、3号证据为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不属于证据。第4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不能证明被告的相关项目就应该进行结算,实际该项目在开庭前也没有进行结算。第5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涉案的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和结算,查询单反映的只是部分纳税额。对第6、7号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不能证明涉案的项目已经竣工并且结算。
第四组证据:1、业务告知函。2、邮寄凭证及发票。证明原告方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支付服务费用的事实,被告在收到该文件后未提出任何的异议,但未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农垦宾馆质证认为,被告没有收到该份告知函,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第一组、第二组证据能证明原告依双方签订的《财税咨询服务协议》履行了财税咨询服务义务,被告未依约支付原告费用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提供的第三组证据中第1-3号证据为法律法规,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认可;第4-7号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可。第四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可。
对于被告农垦宾馆提交的证据,原告贵勤税务所提出异议如下:
第一组证据:《财税咨询协议书》。证明被告委托原告进行财税咨询,服务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贵勤税务的服务报酬采取年基数报酬加提成报酬的方式,提成报酬按照节税额确定及原告贵勤税务的合同主要义务。
原告贵勤税务所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方已按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方在长达两年多的履行期间内对原告的履行行为未提出任何的异议。
第二组证据:1、《林雲家园项目税收筹划前涉及主要税种说明》。2、《关于林雲家园项目筹划前各税种计算说明回复函》。证明原告没有对河西堡项目进行专业预算,仅仅是在假设和估算数据的基础上,对项目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应纳税额进行推算,其单方推算确定的项目应纳税额不具有客观性、专业性。
原告贵勤税务所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和内容存在异议,该份证据所得出的数据全部由被告财务人员提供。被告方对委托单位确认结果明确,证明了原告方履行义务的完全性。
第三组证据:《林雲家园项目税收筹划方案》。证明原告于2016年11月12日向农垦宾馆出具关于河西堡林雲家园项目税收筹划方案,该方案中载明原告负有向被告解释和辅导执行该方案内容的义务;原告是在林雲家园项目的相关假设和估算房产售价的基础上出具的筹划方案,假设和估算房产售价与实际售价不符时,被告的纳税额也将随之变化;原告的税收筹划方案中存在违法教唆的行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可能导致被告面临严重的行政责任、经济损失甚至违法犯罪。
原告贵勤税务所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说明原告方已经提供了相应的税收筹划服务。在2016年11月12日提供该税收筹划服务截止到合同履行期限内,被告方对原告的合同履行行为没有任何异议。
第四组证据:1、《工程施工合同》。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3、《关于河西堡三星级商务宾馆工程项目施工进展的情况说明》。证明截至本案开庭审理时,农垦宾馆河西堡项目之三星级宾馆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及结算。
原告贵勤税务所质证认为,对被告提供的第1、2号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为原告不是合同的相对一方,且该合同明确表示竣工期为2017年6月30日,监理合同的期限为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7月20日。对被告提供的第3号证据不涉及本案中提成报酬款的问题,合同竣工日期与被告方提供的情况说明存在矛盾,合同竣工时间应当为2017年6月30日,但对因何原因不能进行施工,没有提供说明。
第五组证据:1、《工程施工合同》。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河西堡林雲家园项目)。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河西堡林雲家园项目室外工程)。4、《关于河西堡林雲家园工程项目施工进展的情况说明》。证明截至本案开庭审理时,农垦宾馆河西堡项目之林雲家园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及结算。
原告贵勤税务所质证认为,真实性无法核实,我方不是合同的相对一方,且上述合同均表明该工程应当竣工,但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中没有对工程因何没有竣工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第一至第五组证据能证明咨询服务的内容、双方的义务、报酬支付条件、双方履行协议的情况及涉案项目尚未结算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1日,甲方农垦宾馆与乙方贵勤税务所签订《财税咨询协议书》,农垦宾馆委托贵勤税务所对河西堡项目提供财税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咨询服务的内容:1、每月对河西堡项目进行驻点账务核算处理。2、对河西堡项目进行涉税筹划,实现合理少缴税,有效防风险。3、应邀参加重大经营活动的谈判等,提出涉税处理意见和建议。4、审查合同涉税业务,对合同涉税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5、对宾馆、农垦旅行社、物业公司的财税处理提供日常咨询服务。服务期限:根据甲方开发项目开发进度,服务期限暂定为2年,自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报酬及支付时间:本服务采取基数加提成的方式,年服务基数报酬为人民币伍万元,提成报酬按照节税额的10%支付。节税额按照河西堡项目所需缴纳各项税费与乙方涉税筹划后应缴各项税费的差计算。基础报酬自协议生效后10日支付30%,第六个月支付30%,余款自本服务年度结束后10日支付。提成报酬根据涉税项目已实现的税费差额按50%逐项支付,直至项目结束清算,最终以清算差额扣除或追加已支付的提成报酬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贵勤税务所委派代理人员为被告农垦宾馆提供约定的服务,被告农垦宾馆依约向原告贵勤税务所支付基础报酬30000元。2016年11月2日,原告贵勤税务所作出《林雲家园项目税收筹划前涉及主要税种说明》,被告农垦宾馆于2016年11月20日出具《关于林雲家园项目筹划前各税种计算说明回复函》,载明:“经审核,贵所计算的“林雲家园”项目设计税款预算数据准确,假设条件合理、符合现行税收法规政策,予以确认,可作为考核计算本项目税收筹划效果的依据”。2016年11月12日,原告贵勤税务所作出《林雲家园项目税收筹划方案》并送交被告农垦宾馆。2017年5月12日,原告贵勤税务所作出《林雲家园项目税收筹划阶段性成果报告》。2019年4月15日,承建单位甘肃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兰州交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具关于河西堡三星级商务宾馆工程项目施工进展的情况说明及关于河西堡林雲家园工程项目施工进展的情况说明,载明甘肃农垦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三星级商务宾馆工程项目、河西堡林雲家园工程项目尚处于施工建设阶段,尚未全面验收完毕,也未结算。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财税咨询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贵勤税务所已按约履行了账务核算,提供日常财税咨询服务及出具涉税筹划方案的义务,但被告农垦宾馆仅支付30000元基础报酬,未依约向原告贵勤税务所继续支付剩余基础报酬,故原告贵勤税务所要求被告农垦宾馆支付基础服务费人民币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提成报酬997383元的诉讼请求,因涉案河西堡项目尚处于施工建设阶段,未验收结算,被告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未实际发生,协议约定的节税额无法确定,提成报酬支付条件尚不成就,原告贵勤税务所可待河西堡项目结束清算,被告农垦宾馆缴纳各项税费后计算提成报酬,另行主张该部分费用,故对原告贵勤税务所要求被告农垦宾馆支付提成报酬99738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5092元,并自2019年3月21日起继续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继续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全部服务费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基础报酬,其迟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贵勤税务所与农垦宾馆签订的《财税咨询协议书》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35%,本院确定本案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开始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计算结果为:(70000元×4.35%)÷12个月×12个月(2018年9月11日-2019年9月11日)=304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农垦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贵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基础报酬7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3045元(计算至2019年9月11日,并自2019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4.3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基础报酬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甘肃贵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22元,由原告甘肃贵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3750元,被告甘肃农垦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永玲
人民陪审员 张大军
人民陪审员 姚 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文山
书记员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