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金太阳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金太阳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仁怀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2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黔03行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仁怀市金太阳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金太阳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观音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337391617N。
法定代表人朱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美林,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洁,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仁怀市税务局(下称:仁怀市税务局)。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飞天路**。
法定代表人叶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戴宗诚,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小欧,被告工作人员。
上诉人金太阳公司纳税担保纠纷一案,不服习水县人民法院(2018)黔0330行初266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作出内部行政行为,故上诉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法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金太阳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金太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黎光勇
审判员 方 兵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唐华
书记员袁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