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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金太阳贸易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仁怀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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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金太阳贸易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仁怀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2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黔03行终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仁怀市金太阳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金太阳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观音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337391617N。

法定代表人:朱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仁怀市税务局(下称:仁怀市税务局)。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飞天路**。

法定代表人:叶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明,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太阳公司因行政税务复议纠纷一案,不服习水县人民法院(2018)黔0330行初168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表示同意对上诉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复议,上诉人的诉讼目的已达到。为此,上诉人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法应准许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金太阳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太阳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黎光勇

审判员  方 兵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唐华

书记员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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