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慧哲与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南明区税务局市府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2-01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黔0113行初34号
原告肖慧哲,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南明区税务局市府税务分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府路**。
负责人:赵凤,职务:局长。
第三人:贵州锦上添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市府路******。
法定代表人:肖慧哲。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慧哲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南明区税务局市府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肖慧哲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慧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慧哲撤回对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南明区税务局市府税务分局及第三人贵州锦上添彩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肖慧哲负担。
审 判 长 李 妤
审 判 员 刘 玉
人民陪审员 罗仕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文先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