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温馨鸟名店诉白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2-15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吉06行终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山市浑江区温馨鸟名店。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江北财政局怡园小区4-1门市。
经营者:李文涛,男,1955年9月14日生,汉族,白山市浑江区温馨鸟名店业主,住长春市二道区滨河街31-1号。
委托代理人:王一伟,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白山市长白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阳,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白山市浑江区温馨鸟名店诉被上诉人白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中,因本案的审判须以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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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雪梅
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
代理审判员 历彦飞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梅新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