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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浑江区温馨鸟名店与白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白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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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浑江区温馨鸟名店与白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白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5-16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吉0602行初2号

原告白山市浑江区温馨鸟名店。

经营业者李文涛,男,1955年9月14日生,汉族,白山市浑江区温馨鸟名店业主,住长春市二道区滨河街31-1号。

委托代理人王一伟,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YA073014-6)。

法定代表人李刚,局长(出庭)。

委托代理人赵德民,白山市国家税务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殿卿,白山市国家税务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

被告白山市国家税务局(复议机关)

法定代表人徐辉,局长(出庭)。

委托代理人刘阳,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白山市国家税务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

原告白山市浑江区温馨鸟名店不服被告白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2016年4月7日对其作出的白山国税稽处[2016]第2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被告白山市国税局于2016年12月14日对其作出的白山国税复决字【2016】第1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复议机关)自行撤销白山国税复决字【2016】第1号复议决定,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山市浑江区温馨鸟名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

审 判 长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李志杰

人民陪审员  刘艳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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