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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白城市温馨鸟服饰名店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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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白城市温馨鸟服饰名店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30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吉0802行审78号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被执行人白城市温馨鸟服饰名店。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白国稽处(2016)11号税务处理决定。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白国稽处(2016)11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应补增值税48203.16元并课征滞纳金。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白国稽处(2016)1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于2016年5月13日公告送达,公告期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理决定送达时间为2016年6月13日,其于2017年7月11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超过法定的强制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国稽处(2016)11号税务处理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丁跃春

审 判 员  郭 爽

人民陪审员  宋 洋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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