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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福通国际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冶炼厂拖欠货款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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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福通国际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冶炼厂拖欠货款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3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执监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福通国际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冶炼厂。

法定代表人:倪学利,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福通国际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冶炼厂拖欠货款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以(2003)榆指执字第67号立案执行。依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福通国际贸易公司的申请,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福通国际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冶炼厂拖欠货款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相关卷宗材料移送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东宇 代理审判员周翠翠 代理审判员蒋振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常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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