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刘家馆镇金福旺养殖场与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梨树县税务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23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吉0302行初71号
原告:梨树县刘家馆镇金福旺养殖场,住所地梨树县刘家馆镇北六家村**。
负责人车呈福,男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西三家村第****。
委托代理人冷雪莲,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壮,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梨树县税务局,住所地梨树县梨树镇东奉化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长顺,局长。
委托代理人迟冠男,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明超,该局法制科科长。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住所地四平市铁**市府路**。
法定代表人于洋,局长。
委托代理人荣亚萍,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奇,该局法制科公职律师。
原告梨树县刘家馆镇金福旺养殖场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梨树县税务局于2018年8月22日对原告做出的征收耕地占用税316240.00元的行政行为,及不服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于2018年10月22日对原告做出的四平市税务局四税复决字[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原告依法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向二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梨树县刘家馆镇金福旺养殖场的委托代理人冷雪莲、常壮,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梨树县税务局局长赵长顺、委托代理人迟冠男、邱明超,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局长于洋、委托代理人荣亚萍、陈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梨树县刘家馆镇金福旺养殖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梨树县刘家馆镇金福旺养殖场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梨树县刘家馆镇金福旺养殖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梨树县刘家馆镇金福旺养殖场人民币25.00元。
审 判 长 张 程
审 判 员 吕 东
人民陪审员 李雅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娄思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