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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温馨鸟沿江店与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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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温馨鸟沿江店与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25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吉行申55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温馨鸟沿江店,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经营者李健,宁江区温馨鸟沿江店业主,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王博昱,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原松原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滨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郭玉志,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利锋,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温馨鸟沿江店(简称温馨鸟公司)因诉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简称松原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7行终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温馨鸟公司申请再审称,松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未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直接予以公告,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松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2016年10月25日及2016年11月23日均作出同一文号内容相同的两份处理决定,2016年10月25日的处理决定未向当事人送达,且《税务处理决定书》未向当事人告知如期未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丧失行政复议权的法律后果,权利义务告知不明,故不应起算复议期限。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温馨鸟公司的诉讼请求,责令松原税务局依法受理温馨鸟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税务处理决定书》于2016年11月23日在《松原日报》上公告,公告期为30日,载明的履行义务期限为十五日。温馨鸟公司在2017年7月14日才结清税款和滞纳金,其行为超过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松原税务局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温馨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松原市宁江区温馨鸟沿江店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审 判 长  许家娟

审 判 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孙慧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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