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海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海城市景地基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11
海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辽0381行审223号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住所地:海城市北关街利群委。
法定代表人张传开,职务局长。
诉讼代理人史策,海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海城市景地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响堂区箭楼委。
法定代表人吴凯,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于2015年8月23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2015)海非收第6号财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履行部分罚款义务,海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并提交了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海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作出(2015)海非收第6号财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于海涛
审 判 员 宿 锋
人民陪审员 李东燃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