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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381行审150号海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海城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海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海城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13

海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辽0381行审150号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住所地海城市北关街利群委。

法定代表人张传开,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策,系海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副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海城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东四镇双龙村。

法定代表人李军。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于2017年11月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海城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了(2017)海财收第2号财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1、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09.8万元;2、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的罚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应缴财政收入中的209.8988万元,并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作出的(2017)海财收第2号财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海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关于(2017)海财收第2号财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申请执行人海城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收缴财政收入209.8988万元的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范传瑞

人民陪审员  李伟钰

人民陪审员  王 珏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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