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龙与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28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0911行初41号
原告那龙,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阜新市太平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那龙和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那龙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那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那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那龙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那龙负担25元。
审 判 长 胡 波
审 判 员 韩忠刚
人民陪审员 于鑫鑫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