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凌源市北方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17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1382行审38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二段**。
法定代表人刘传阁,局长。
被执行人凌源市北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刀尔登镇侯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刘旭,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原凌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朝凌某稽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2018年2月9日,原凌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凌源市北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建材公司)作出朝凌某稽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北方建材公司未依法申报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北方建材公司处以罚款266398.10元。北方建材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辽1382行初32号行政判决,认定被诉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判决驳回北方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提起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辽13行终5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原凌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机构改革后,相关业务职能归属朝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该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朝凌某稽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审查。
本院认为,原凌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北方建材公司作出朝凌某稽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业经两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认定,北方建材公司仍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朝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为继续行使税务稽查行政职权机关,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进一步审查,该行政行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明显违法情形,依法应当准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朝凌国稽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志学
人民陪审员 赵晓东
人民陪审员 安天源
二〇一九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项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