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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喜与辽阳市宏伟区税务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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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喜与辽阳市宏伟区税务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10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004民初869号

原告:齐喜,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个体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冬梅,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杰,辽阳市白塔区建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阳市宏伟区税务局(原辽阳市宏伟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汇商路**。

第三人:辽阳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东喻村

法定代表人:李俊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齐喜与被告辽阳市宏伟区税务局(原辽阳市宏伟区地方税务局)、第三人辽阳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齐喜提出诉讼请求,诉请被告退还税金1,221,049.14元。原告齐喜于2017年10月15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减少后的诉讼请求为347,360.59元。2019年5月7日,原告齐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喜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辽阳市宏伟区税务局、第三人辽阳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90元(原告预交),退回原告齐喜9,280元,应交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齐喜负担。

审 判 长  李 哲

审 判 员  王宁宁

人民陪审员  高树良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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