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喜与辽阳市宏伟区税务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10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004民初869号
原告:齐喜,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个体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冬梅,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杰,辽阳市白塔区建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阳市宏伟区税务局(原辽阳市宏伟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汇商路**。
第三人:辽阳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东喻村
法定代表人:李俊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齐喜与被告辽阳市宏伟区税务局(原辽阳市宏伟区地方税务局)、第三人辽阳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齐喜提出诉讼请求,诉请被告退还税金1,221,049.14元。原告齐喜于2017年10月15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减少后的诉讼请求为347,360.59元。2019年5月7日,原告齐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喜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辽阳市宏伟区税务局、第三人辽阳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90元(原告预交),退回原告齐喜9,280元,应交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齐喜负担。
审 判 长 李 哲
审 判 员 王宁宁
人民陪审员 高树良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瑞云